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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》

 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,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。
  《通知》明确,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。调查的主要内容是: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,包括地类、位置、面积、分布等状况;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,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;土地条件,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、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。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,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,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、分布和保护状况。
  《通知》强调,调查以形成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目标。具体安排是: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;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,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;2019年下半年,完成调查成果整理、数据更新、成果汇交,汇总形成调查基本数据;2020年,汇总调查数据,完成调查工作验收、成果发布等工作。
  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“全国统一领导、部门分工协作、地方分负责、各方共同参与”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。为加强组织领导,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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